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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民族博物館的歷史重任

來源:民族文化宮博物館 作者:宋才發(fā) 發(fā)布時間:2017年08月17日 瀏覽量:

 一 

    民族博物館是收藏、保護、研究、陳列具有少數民族特色物品的專門博物館。民族博物館在我國通常是一種被冠以“某某民族博物館”稱謂的民族文物收藏和展示的專門機構;它以本地域內所有民族或某一民族為對象,在民族文物收集和民族文化研究的基礎上,通過對其文物和文化的集中展示,加深人們對該民族(諸民族)的認識,旨在弘揚少數民族文化,加強民族文化的交流與傳播,促進民族的團結、進步、融合與合作。凡屬于民族方面的內容或利用民族文物、標本作為傳達信息的主要手段,并具有專門的館舍、設施和業(yè)務人員,有自己收藏的民族文物、標本且經常向公眾開放的陳列展,都可以稱之為民族博物館。簡言之,凡屬于少數民族的某種專業(yè)性博物館或者反映民族地區(qū)歷史文化的某種博物館,都可以認定為民族博物館。當然,也有一些博物館盡管其名稱被冠以“某某民族博物館”,但是它并不屬于專門的民族博物館,譬如,“海南省民族博物館”就是這樣。它除了展示少數民族文物之外,還有大量的海南考古文物、歷史文物、革命文物展示,事實上它屬于省一級的綜合性博物館。民族博物館作為集中展示民族文化的重要場所,在當代的發(fā)展態(tài)勢直接影響著民族地區(qū)文化事業(yè)的發(fā)展。根據國家文物局的統(tǒng)計,截止2010年底,全國共有各類博物館3020家,文博系統(tǒng)所屬的博物館有2522家,民族地區(qū)共有各種博物館400多家,約占全國博物館總數的18%左右[1]。在我國現有的155個民族自治地方當中,有省級博物館5座(每個自治區(qū)1座),省級民族博物館6座,分別為內蒙古民族博物館、廣西民族博物館、黑龍江民族博物館、海南省民族博物館、云南省民族博物館、貴州省民族博物館。在30個民族自治州當中,有16個自治州建有民族博物館。在120個民族自治縣當中,建有131座博物館。此外,臺灣省的“臺灣順益原住民博物館”、“九族文化村”也是民族地區(qū)的博物館[2](P.15-16)。不少地方的民族博物館已經成為該地區(qū)、該城市的重要標志和城市主要景觀,或者成為該地方民族團結和進步的象征,更成為當地群眾學習和休閑娛樂的最佳場所。民族地方博物館在社會教育上顯現出的貢獻和作用,就在于它是正規(guī)國民教育的一種重要補充和社會責任的表達,是文化連續(xù)性的保證者。民族博物館的這種社會教育功能,已經不僅僅只是一般意義上的知識傳播,還是一種以改變人們對一些特殊問題的看法或觀點為目的的教育。在一個統(tǒng)一的多民族的國家里,要促使社會形成強大的凝聚力,尊重各種文化的存在價值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我國少數民族人民曾經創(chuàng)造了光輝燦爛的民族文化,這些民族文化的精華也是全世界文化遺產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因而民族地方的博物館,是民族地區(qū)文明成果的積極保護者、傳承者和宣傳者,是當之無愧的民族地區(qū)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也是一個地區(qū)歷史文化與現代文明的形象代表。

  以民俗文物為標志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增強民族博物館陳列的地方特色。為了適應時代發(fā)展的要求,我國各級各類民族博物館應當把過去只收藏和保護有形的、靜態(tài)的文化遺產的職能,擴展到保護無形的、動態(tài)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記得2004年“國際博物館日”的主題就是“博物館與無形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關系著人們的生活和整個社會,通常是一個民族貫穿歷史的精神象征。民族博物館必須盡其可能的多收藏那些質量優(yōu)、價值品味高的民俗精品,努力增加符合自身收藏特點的珍貴文物的數量與質量。在突出“精品意識”的基礎上兼顧藏品的系列化,促使館藏文物逐漸形成“成套成組”的組合,這樣有利于顯示民族博物館文物的整體性和系統(tǒng)性。從民族博物館陳列發(fā)展的趨勢看,突出地方特色已成為地方中小型博物館的定位標準。地方博物館一般都要依靠當地考古發(fā)掘的出土文物來展示一方歷史,其前提條件是這一地區(qū)的出土文物比較豐富,譬如,咸陽展示的是“青銅文化”,杭州展示的是茶葉和絲綢文化,邯鄲展示的則是“磁州窯文化”,等等。但是大多數中小型博物館不僅收藏品的質量和品位不高,而且館藏的藏品數量也非常有限,實在難于支撐高水平的文物展覽。在這種異常嚴峻的情勢下,筆者以為民族博物館和多數中小型博物館解決陳列“特色問題”的最佳途徑,就是充分利用和妥善發(fā)揮當地的文物資源優(yōu)勢,加強和突出對民俗文物的征集與展示。長期以來文博界在文物征集的問題上,存在著這樣幾個認識誤區(qū):一是文物征集的視野比較狹窄。一般都在簡單的模仿國家或省級博物館的收藏,往往只重視地方考古發(fā)掘文物或傳世文物的收藏,而且主要是那些比較具有經濟價值的陶瓷、書畫、玉器等古器物。二是認為民俗文物沒有多少收藏價值甚至被忽略不計。實事求是地說,民俗文物主要是流傳于近現代的實物資料,因而人們往往熟視無睹,有些民俗文物本身也許是不起眼的,甚至被視為“破破爛爛”、“工藝粗糙”的東西。所以,它的文物價值、史料價值不容易為人們所普遍重視。三是對藏品價值判斷的某些失誤。不少人只關注經濟價值和藝術價值高的器物,嚴重忽視了這些“不起眼器物”所含載的歷史信息。民族博物館征集歷史文物類藏品是自身義不容辭的責任,但是在工作中還必須依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決不可輕視對當地民俗文物的征集。目前大多數中小型博物館由于受征集經費的制約,缺乏文物征集專項資金,即使有相對于青銅、陶瓷這類器物的征集費用,也只不過是杯水車薪,因而這些博物館不妨更多地關注那些物美價廉的民俗文物。諸如我國的昆曲、古琴藝術等,已經被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其實非物質文化遺產離不開物質載體,它不僅要依附于“人”,更多的要依附于“物”。依愚之見,民俗文物通常就是非物質文化的物質載體。這里以婦孺皆知的“皮影”藝術為例?!捌び啊币呀洷涣腥搿爸袊俏镔|文化遺產名錄”,但是這一非物質文化遺產除了唱腔、操縱表演這些非物質的因素之外,還有大量雕刻精美的影人,留存了幾百年歷史的影卷、唱盤、雕刻工具等。作為對“皮影”藝術這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完整保護,保護的對象應當是物質與非物質并駕齊驅才行[3]。重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保護,可以說是民族博物館發(fā)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必然產物。隨著城市化和現代化進程的明顯加快,在我國社會轉型期,一方面民俗文物面臨著危機,另一方面公眾對自身民俗的需求和渴望卻越來越強烈。在這樣一個矛盾共同體當中,民族博物館應當站在保護民俗文物、搶救民俗文化的前沿陣地,充分發(fā)揮民族博物館研究、弘揚、宣傳和展示民族文化的作用,從根本上喚起全社會對民俗文物的保護意識。

  文化多樣性是統(tǒng)一的多民族國家基本國情的具體反映。今天經濟發(fā)展的速度有多么驚人,我們的傳統(tǒng)文化消失的速度恐怕就有多么驚人。前些時候筆者在《人民日報》上看到《非遺保護中的民俗文化》這篇文章,其中有一句話讀后發(fā)人深省:“中國有五千年的歷史,但是沒有五千年的房子”[4]。一個民族在走向現代化的時候必須有文化自覺,文化自覺是保護文化多樣性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前提,說白了文化自覺就是重新尋找文化定位,找到遺失的自我。筆者以為民族博物館在這些方面是大有用武之地的。譬如,可以把非物質文化遺產分專題拍成錄像或制成數碼電視形式,參觀者如果想要了解某一種文化習俗,隨時都可以根據個人需要選擇播放。此外,拍攝各民族的傳統(tǒng)文化錄像,也可以為長期保護民族傳統(tǒng)文化積累資料。陳列式博物館行業(yè)的重要視窗和表現手段,要想與世界先進的博物館文化接軌,就必須拿出高質量、高品位、高層次、高水準、高科技的陳列。尤其要認真總結在民族地區(qū)建設生態(tài)博物館方面的成功經驗,統(tǒng)籌規(guī)劃22個人口較少民族生態(tài)博物館建設,使這些人口較少民族地區(qū)的文化景觀、自然景觀,不可移動文物、可移動文物,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都得到整體保護、原地保護和居民自覺保護,正確地處理好文化遺產保護、展示、利用以及繼承與發(fā)展的關系,充分發(fā)揮人口較少民族地區(qū)的資源優(yōu)勢與后發(fā)優(yōu)勢,促進當地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fā)展。保護民族文化遺產、保持民族文化傳承,同時又是連接民族情感的紐帶、增進民族團結和維護國家統(tǒng)一以及社會穩(wěn)定的重要文化基礎,還是維護世界文化多樣性和創(chuàng)造性、促進人類共同發(fā)展的前提條件。民族文物的價值誠如民族文化一樣,是多層次和多側面的。有的民族文物具有歷史價值,有的具有科學價值,有的具有藝術價值,有的則是兩者兼而有之或具有多重價值。我們之所以將某種文物稱之為民族文物,強調的正是在該文物的多種價值中,具有“民族特色”這個重要的價值側面。也就是說,在絕大多數民族文物中,除了具有其他價值之外,它更具有民族學與人類學價值。民族學與人類學價值是民族文物的歷史、科學和藝術價值的具體體現。也正是從這個意義上,我認為在給民族文物制訂級別標準、確定具體等級的時候,應當而且必須考慮到民族文物的這些具有特色的“特殊性”,特殊性通常就包含在多樣性之中。如某些民族文物尤其是民俗文物,從其他角度衡量它并不起眼,但從該民族文物的社會歷史發(fā)展角度看,則具有特殊的意義。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不僅有大量的物質文化遺產,而且有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依據標準對民族文物進行定級的時候,應當根據該文物的科學文化特點、歷史藝術內涵等因素,確定選擇其中一個標準進行定級。國務院辦公廳在《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中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物質文化遺產共同承載著人類社會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樣性的體現。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所蘊含的中華民族特有的精神價值、思維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識,是維護我國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權的基本依據。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不僅是國家和民族發(fā)展的需要,也是國際社會文明對話和人類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的必然要求?!盵5](P.12)要正確地處理好保護和利用的關系,堅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真實性和整體性,在有效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就一定要防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誤解、歪曲或濫用。在科學認定的基礎上采取切實有效的保護措施,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全社會得到確認、尊重和弘揚。

  

  全社會都必須重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2003年10月17日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頒布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第2條“定義”規(guī)定:在本公約中,“‘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薄啊俏镔|文化遺產’包括以下方面:(a)口頭傳說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b)表演藝術;(c)社會風俗、禮儀、節(jié)慶;(d)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e)傳統(tǒng)的手工藝技能。”[6](P.308)這個定義已經觸及到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核心內容,但是在表述形式上,確實有許多需要做進一步補充、修正和完善的地方?!胺俏镔|文化遺產”實際上就是指那些人類在歷史上創(chuàng)造并以活態(tài)方式原汁原味傳承至今,具有重要價值的文學藝術類、工藝技術類與節(jié)日儀式類傳統(tǒng)文化事項。它的本質特征就在于它的非物質性。那些看得見、摸得著的各種工具、實物、制成品等,從嚴格地意義上說,盡管它們對認識、保護、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重要意義,但卻不應當視之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更不能夠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雙重價值:一是它的存在價值,包括歷史、藝術、科學和教育的價值,這是它核心的、主要的價值,這一價值存在決定了“保護第一”的原則。二是它的經濟價值,這是由存在價值派生的,包括直接的和間接的經濟價值。存在價值是“源”,經濟價值則是“流”。2001年5月18日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宣布第一批“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名單,在全世界19個申報入選項目中,就包括了中國的昆曲藝術。在隨后的10余年間,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不斷拓展,已由以往單項選擇性的項目保護,逐步走向全國整體性、系統(tǒng)性的全面保護階段,從原來的民間文學、傳統(tǒng)音樂、舞蹈、戲曲、美術等民族民間藝術,拓展到目前包括傳統(tǒng)體育、游藝與雜技、傳統(tǒng)技藝、傳統(tǒng)醫(yī)藥、民俗等十大門類,其內涵更加豐富,內容更加全面。進入21世紀之來,我國民族地區(qū)開發(fā)和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趨勢,突出體現在如下五個方面:(1)在旅游點設民族藝術表演場所,讓旅游者欣賞民族藝術精華,如許多民族地區(qū)的著名旅游景點都設有民族舞蹈、音樂、戲劇等民族藝術展演,受到旅游者的普遍歡迎。(2)在旅游點開展民俗風情展演,如對各民族的婚禮、待客禮、節(jié)日慶典的展演,使游客能夠直觀地理解當地民俗的意義。(3)開設典型民族村落旅游,旅游者通過親自參與旅游地居民家的生活,親身體驗獨特的民族民俗風情,從而產生滿足感和愉悅感。(4)開發(fā)和銷售民族工藝品。(5)開發(fā)民族餐飲業(yè)。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傳統(tǒng)的有形遺存是相輔相成的,如果承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定空間蕩然無存,那么,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來說,事實上也就難以有效地實施。同時隨著現代交通通訊工具的快速發(fā)展,外來文明也必然給民族地區(qū)的傳統(tǒng)文化帶來新的挑戰(zhàn)和威脅。譬如,民族地區(qū)一些依靠口傳心授方式加以傳承的文化遺產正在逐漸消失;許多傳統(tǒng)技藝正在瀕臨消亡;大量有歷史、文化價值的珍貴實物與資料遭到毀棄或流失。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集體傳承,如社會風俗、節(jié)慶等;另一種是個人傳承,如某些特殊的技藝,一般只有極少數人能夠掌握,大多是靠個人手把手地進行技藝傳授的。這里僅就“集體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方式而言,由于傳統(tǒng)的傳承主要靠家庭教育和村社教育,使社會成員較普遍的受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熏陶;而當代的教育主要是學校教育,教育領域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缺乏應有的重視,這就使得年輕一代對本民族的傳統(tǒng)文化不熟悉或者不那么特別感興趣,多數年輕人不愿意學,甚至越來越遠離本民族的傳統(tǒng)文化,從而喪失了對本民族文化的關注與熱愛,最終造成對本民族文化精華的傳承脫節(jié),致使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存的文化生態(tài)環(huán)境日益惡化。

  民族博物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殊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開宗明義地提出了立法目的,就是要“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痹摲ǖ?5條規(guī)定:“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保護機構以及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應當根據各自業(yè)務范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理、研究、學術交流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展示?!盵7](P.1-14)為此,法律從不同的角度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進行了制度設計:一是在調整范圍上,對保護對象進行了明確界定;二是在法律性質上,定位于行政保護為主;三是在保護措施上,實行區(qū)別保護,確認國家采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保存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傳承、傳播等方式保護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該法還規(guī)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兩個基本原則:一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注重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二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有利于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有利于維護國家統(tǒng)一和民族團結,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xù)發(fā)展。這兩個原則是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驗的高度凝練,是我們在保護實踐中必須遵循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衍變規(guī)律,處理好有關民族、宗教問題以及傳統(tǒng)文化中的精華與糟粕等問題的重要指導方針。民族博物館作為有形文化遺產保存與保護的社會主體,在無形文化遺產的保存與保護中,依然擔負著極其重要的作用。筆者以為其特殊責任和突出作用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1)在啟蒙階段的倡導地位和應當發(fā)揮的推動作用。一是民族博物館要通過提出建議和提案的方式,促使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對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條例”和國際博協(xié)關于保護無形文化遺產的倡議的重視和支持,協(xié)助政府制訂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政策和法規(guī)。二是對社會公眾的推動作用。民族博物館要通過自身有效的宣傳陣地和教育陣地,增添展示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存與保護的相關內容,強化社會公眾對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促使社會團體和個人積極參與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爭取社會公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資助和支持。三是推動業(yè)內人士的積極性和責任感。民族博物館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初始階段,要以倡議者的身份鼓勵社會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繼承人和傳承人,強化其事業(yè)心和責任感,積極參與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存與保護,從而打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牢固的組織基礎。(2)發(fā)揮特定組織者的地位及與社會各方面聯(lián)系的“領頭雁”作用。一是要通過宣傳活動喚起全社會的關注,打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輿論基礎;二是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正確理解的基礎上,負責向社會詮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和解說保存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性;三是以特定者的身份組織在社會范圍內開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憑借民族博物館保護有形文化遺產成功的經驗,積極探索出一條保存與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新路子。(3)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參與者地位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物化載體的保護管理及對社會保存與保護工作的監(jiān)督作用。一是要積極參與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挖掘和開發(fā)工作;二是責無旁貸地參與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遺”工作;三是參與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物化載體的保存與保護工作和對社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運行中的監(jiān)督管理。國際博協(xié)曾把2004年漢城國際博協(xié)大會的主題確定為“博物館與無形遺產”,這就表明世界博物館組織已經把自己的遺產保護范圍,擴大到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廣大領域?!吨腥A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設立了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三項重要制度,它們分別是調查制度、代表性項目名錄制度、傳承與傳播制度。該法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調查以及境外組織或個人在我國境內的調查分別做出了具體規(guī)定;明確了建立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程序規(guī)范和保護要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傳播既包括對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和扶持,也包括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學校、新聞媒體、公共文化機構等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教育、傳播方面的重要責任。該法的全面實施是我國履行國際公約義務,彰顯維護人類文化多樣性的決心和努力,也是我國為促進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以及維護人類文化多樣性做出的積極貢獻。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國際法保護。文化遺產是人類歷史遺留下來的精神財富的總稱,人們從歷史、藝術、美學或者精神價值等層面對其進行解讀,目的在于尋求文化遺產保護對于每一個國家及其國民乃至對于世界的意義。我國的昆曲藝術、古琴藝術、新疆維吾爾木卡姆藝術,以及與蒙古共和國聯(lián)合申報的蒙古族長調民歌、“中國端午節(jié)”分別于2001年、2003年、2005年、2009年列入了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中國實實在在地成為世界上入選“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最多的國家之一,這是中國人民的驕傲和中華民族的自豪。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諸多項目,多是我國農耕社會的產物。隨著工業(yè)化、城市化、現代化進程的快速推進,尤其是隨著生產關系和人際關系的改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日趨艱難,對象的甄別也日趨復雜。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之所以制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正是因為人類文化遺產受到來自工業(yè)、旅游業(yè)等行業(yè)快速發(fā)展的威脅,一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面臨著快速消失的危險。自20世紀以來,在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和其他一些國際性組織以及國際文物保護和修復中心、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的共同推動下,通過了一系列有關文物保護的國際法規(guī)范包括條約、憲章、建議、決議等,其中有諸多法規(guī)文件將文物定位于“人類共同文化遺產”。最早將文物作為人類共同文化遺產的國際法規(guī)范,是1964年的《國際古跡保護與修復憲章》,它提出“人們越來越意識到人類價值的統(tǒng)一性,并把古代遺跡看作共同的遺產,認識到為后代保護這些古跡的共同責任?!盵8](P.74)此后這種觀念逐漸發(fā)展成為國際通行的文物保護觀。所以,賦予文物以人類共同文化遺產法律地位的目的,在于以全球性視角來確立文物保護的共同準則,構建以人類共同利益、而不僅僅局限于一國利益的文物國際法律機制??疾靽H文物保護法所保護的領域和對象,無論對于國家領土內的文物,還是對于國家領土外的文物,都被一視同仁地認定為人類共同的文化遺產。對于每一個國家及其國民而言,文物既是國家昔日傳統(tǒng)和精神成就的產物和見證,又是本國歷史與文化傳承的重要載體,更是民族文化聯(lián)系歷史與現實的紐帶,它以凸顯本民族的文化個性、保持本民族的文化自尊和增進國民對本民族文化的認同感而具有重要的人文價值。由于文物多屬于脆弱的物質存在,在一國范圍內文物危機多表現為自然損耗和人為破壞,其中更多地來源于人類的活動,無論因城市化建設而導致大量不可移動文物的毀損,還是在文物利用與修復的過程中,因缺乏維護倫理而導致的文物價值貶損,抑或因偷盜、非法進出口文物而造成文物流失,均使得各國的文物遭受嚴重破壞或面臨日漸枯竭的局面。對于世界和全人類而言,各國的文物都是全人類共同的文化記憶,它以其多姿多彩的存在,展示著人類文化的多樣性和豐富內涵,是豐富和發(fā)展人類當代和未來文明的重要的精神源泉。因而每個國家的文物都是人類文明成果的有機組成部分,它所承載的利益已經超出其所在國家而成為人類的共同利益,是對全人類具有重要貢獻和意義的人類共同文化遺產。文物毀損危機的國際性因素增多,促使國際社會認識到必須建立一種國際合作機制,用以控制和減少乃至消除文物毀損危機,這就必須從全球視角來確立文物保護的世界共同準則。國際文物保護法律機制需要建立在各國的共同利益基礎之上,以全球性視角確立文物保護的共同準則。其最佳的選擇就是各國應當將文物保護納入國際法的調整軌道,共同制定并維護為國際社會所普遍遵守的文物保護的國際法規(guī)范。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國內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華文化重要的、鮮活的組成部分,是56各民族共同的精神家園。因而2003年初文化部、財政部聯(lián)合國家民委、中國文聯(lián),啟動了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決定。于是中國第一批和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隨之問世,其中許多入選項目都是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2011年5月底國務院批準第三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191項,擴展項目164項,較前兩批合計1028項相比,僅從入選數目上看,確有較大幅度的減少。盡管第三批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全國申報的數量接近3000項,最后被非常嚴格地控制在191項之內,目的就在于把真正具有文化價值和典范意義的項目提高到國家級層面,將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點,由過去一般重視數量保護層面轉變到高度重視質量保護層面。2011年2月2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2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tǒng)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tǒng)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一)傳統(tǒng)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二)傳統(tǒng)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三)傳統(tǒng)技藝、醫(yī)藥和歷法;(四)傳統(tǒng)禮儀、節(jié)慶等民俗;(五)傳統(tǒng)體育和游藝;(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钡?條規(guī)定:“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保存,對體現中華民族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盵9](P.1-14)按照法律規(guī)定,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收集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代表性實物,整理調查工作中取得的資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損毀、流失;其他有關部門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應當匯交給同級文化主管部門。在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規(guī)劃時,應當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重點保護。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qū)域,當地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專項保護規(guī)劃,在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行區(qū)域性整體保護。當然,確定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行區(qū)域性整體保護的,應當尊重當地居民的意愿并保護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切實避免遭受不應當發(fā)生的某些人為性毀損和破壞?!吨腥A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是繼《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頒布近30年來,我國文化領域的又一部極為重要的法律,它不僅提升了文化立法的層次和水平,而且豐富了我國法律體系的內容,在文化建設立法中具有里程碑的意義。這主要體現在它把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文化遺產保護的方針政策上升為國家意志,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有效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度,將各級政府部門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職責上升為法律責任,為全國范圍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的長期實施和有效運行提供了堅實保障,開啟了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新篇章,也為民族博物館擔負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參考資料:

  1.喬欣:《“十二五”中國博物館從數量增長到質量提升》,《中國文化報》,2011年1月12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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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李玉雪:《對“人類共同文化遺產”的法律解讀——以文物保護為視角》,《社會科學研究》,2009年第5期。

  引自:《中國民族文博第四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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